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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指标须标注

[日期:2008-10-09]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字体: ]

       10月1日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商品房节能指标将写进购房合同、按供热热量收费、限制使用高耗能材料、违规开发商最高罚款50万元,这4点无疑是其中的几大亮点。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条例》的出台并实施,预示着建筑领域的绿色革命终于到来。

       《条例》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上述内容。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的,将受到处罚。

       《条例》中,国家除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扶持和税收优惠外,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也进行了鼓励和扶持,这些政策无疑将极大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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