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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

[日期:2008-10-08]     来源:邯郸晚报   [字体: ]

  记者从邯郸市建设部门获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违反节能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将对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条例》的出台,表明了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据了解,目前我市在建工程有521个,建筑面积达487.8万平方米。如果全市建设项目按照节能降耗降低10%的标准,将为社会节省下一笔可观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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