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激励
经济激励是成功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特别是“能源之星”标识的关键性配套政策措施。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公司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对增强公众节能意识、推广节能产品(包括建筑)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1)补贴
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组织投入大量补贴经费。1992年能源政策法鼓励并授权公用事业组织实施激励性节能项目。加利福尼亚等州用于补贴的资金来自系统效益收费。补贴对象包括:购买高效耗能器具的用户,新建节能住宅的开发商、设计者和业主,新建节能商用建筑的设计者。
2001年,有56个州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等组织实施高效家用电器和照明器具补贴(两者分别为40个和16个),补贴总额达11330万美元(家用电器6330万美元,照明器具5000万美元)。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2001年用于补贴(折让)的费用达2500万美元。每件器具的补贴金额为:电冰箱75-125美元,房间空调器50美元,洗衣机75美元,紧凑型荧光灯3.50-6.25美元,细管荧光灯2.30-4.25美元。
(2)税收减免
对于新建节能住宅建筑,可以获得税收减免。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住宅,比IECC标准节能30%以上的,每幢减免税收
1000美元;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住宅,比IECC标准节能50%的,每幢减免税收2000美元。
节能建筑设备也可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比如,节能型洗衣机、热水器减免50-200美元;地热采暖、太阳能热水和采暖系统最多可减免1500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