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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日期:2008-07-30]     来源:人民网   [字体: ]
  7月28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对山西省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建筑使用能耗节能进行立法,打造绿色建筑。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选用认定推广的节能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要列入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建筑能效理论值或者实测值及其对应标识、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条例(草案)》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并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城市热源改造、小区改造相结合,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措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带头进行节能改造。

  对建筑能耗高、能源消费量大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条例(草案)》规定,实行建筑能耗监测、统计、审计、公示及加价制度,实现对该类建筑用能系统的科学、量化管理。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未来能源使用的重点发展方向,《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要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也被列入立法范围,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另外,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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