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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施行

[日期:2008-07-28]     来源:宜春日报社   [字体: ]

  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经宜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办于近期转发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施行。今后,如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何为建筑节能

    该《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即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他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建房须交节能施工准备金

    《规定》明确,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凡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工程未按节能要求施工不得验收

    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售房时应明示节能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将重罚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修改设计。未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弄虚作假受“连坐”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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