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明示建筑节能信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约定建筑节能专项内容。据称,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信息。同时,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而且在“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对商品房作出明确规定。


黔商品房合同 应明示建筑节能信息从7月1日起,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明示建筑节能信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约定建筑节能专项内容。据称,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信息。同时,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而且在“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对商品房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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