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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不节能 不发施工许可证

[日期:2007-10-22]     来源:成都日报   [字体: ]

       如果设计不符合节能要求,施工单位将领不到施工许可证;房产商售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及相应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将于近期正式颁布,今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据悉,这是我省首个关于建筑节能的省级政府规章。

       据了解,《办法(草案)》对开展建筑节能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仅限于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办法(草案)》还要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规,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考虑节能的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按节能要求进行设计,如不符合节能强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根据规定,建筑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不合节能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另外,建设单位不遵照节能标准执行,在验收时也将被“卡壳”。

       除此以外,《办法(草案)》强调要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建造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提高公众节能意识,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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