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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强制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公益设施

[日期:2006-07-07]     来源:中国建设报   [字体: ]

    6月22日,《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哈尔滨居民住宅小区必须配置的公益设施有:公厕、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医疗卫生站、社区警务室、垃圾压缩间六项设施。


   据了解,哈市城市规划部门将把《办法》规定的六项设施的规模、布局等相应要求,列入今后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审批中。建设单位在领取该建设工程项目前,须提交《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对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公益设施位置、规模、竣工时间、交接对象、管理等事项予以承诺。


   配建公益设施的建设资金将采取社会投资、优惠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建设等多种方式。参照今年已经出台的《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提供相关六项可由公众无偿使用的公益性设施,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允许其在总建筑规模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建设单位没有履行承诺建设六项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要求其限期补建。《办法》还规定,对于已建成并缺少六项公益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民政、卫生、文化、老龄委、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投资购置和建设。



作者: 刘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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